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某某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2行初206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某某局,住所地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局长。 出庭负责人:代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幸某某,重庆市垫江县某某局社会保障科科长、公职律师。 第三人:黄某某,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垫江县某某局、第三人黄某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