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与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江县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02行初60号 原告:重庆市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X,县长。 出庭负责人:姜X,XX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王X,XX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汉族,1991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X,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XX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24日原告重庆市XX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