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土司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4529131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28号(天子云庭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0941742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负担(已交),退还***414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