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城商业步行街85号3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366766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33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149.44元,减半收取102574.72元,由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宾
审判员米阳
审判员周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