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品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不予受理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异65号
案外人:重庆煜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D-09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46589339。
法定代表人:余海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3376X。
法定代表人:黄小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品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2253561F。
法定代表人:杜承魁,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品厚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重庆重庆煜锦润滑油有限公司作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2021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5)津法公执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品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的房屋。于同日作出拍卖裁定。案外人重庆重庆煜锦润滑油有限公司以本院查封房屋系其所有为由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重庆重庆煜锦润滑油有限公司仅提交《协议书》一份,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渝0116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现案外人提交的《协议书》已被确认无效,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经要求补足也未完成,故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煜锦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  黄双平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