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四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87997U。
法定代表人:周焕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3376X。
法定代表人:黄小翔。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民初17581号民事裁定,驳回***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居住在重庆市合川区,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案涉《塔机租赁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或仲裁;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系该合同的出租方(甲方)。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一审查明,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四小区。故重庆盈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约向其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肖 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