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652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33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合***1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4594972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农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