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3217号
原告:重庆煌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四村158号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PE2J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发兴街中段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233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450432310A。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重庆煌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东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煌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煌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