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5财保3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商住小区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新4025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西路支行、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共计2,59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浩名下位于新源县二轻局天山街北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王浩名下位于新源县天山街原铁木枷工厂房屋一套。被保全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供反担保人新疆奎屯巨力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奎屯市东晓苑18幢办公楼一套作为其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新疆奎屯巨力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奎屯市东晓苑18幢办公楼一套。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西路支行、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共计2,5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源
审判员 世 晶
审判员 史秀疆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XX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