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伊犁路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民终1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慧,女,系***妻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七季城商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路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州霍尔果斯市亚欧北路**建设银行****div>

法定代表人:孙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霞,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v>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贵荣,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青年西街**v>

法定代表人:塔力哈提木拉提别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勒哈尔吐孜木,男,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

法定代表人:周继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乾波,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转路桥公司)、被上诉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州交通局)、伊犁路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源公司)、新源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主张工程造价为2,245,413.27元,系由13份金额不同的单据组成,军转路桥公司主张工程造价为2,056,709.27元(2,245,413.27元-188,704元),其对该13份单据中金额为188,704元单据不予认可,故工程造价问题一审未查清。第二,军转路桥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为867,782.5元,***仅认可其收到了其中475,000元,故已付工程款问题一审未查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79元,退还***11,100元,退还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20,779元。

审判长 赵  冬  迪

审判员 阿丽米努克尤木

审判员 王  帷  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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