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七季城商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奇,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振社,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路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州霍尔果斯市亚欧北路**建设银行****div>
法定代表人:孙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霞,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姝,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和街一巷v>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贵荣,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住所地新源县青年西街**v>
法定代表人:塔力哈提木拉提别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勒哈尔吐孜木,男,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
法定代表人:周继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义霞,女,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小龙,男,该公司会计。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转路桥公司)、上诉人伊犁路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新源县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伊犁州交通运输局、被上诉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各方认可**与案外人李英明合伙从军转路桥公司处承建涉案工程,2017年10月29日,军转路桥公司与李英明就涉案工程会签形成涉案工程结算会签单一份,故本案漏列当事人,应追加第三人李英明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1元(**预交12,829元,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5466元,伊犁路源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154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英 奇
审 判 员 祖力皮亚阿卜杜许库尔
审 判 员 王 泉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玛 迪 娜
书 记 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