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4民初573号
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住所地新疆霍尔果斯市。
经营者:吕以强,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霍尔果斯市北京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军,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旭,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七季城商住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敏,公司总经理。
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与被告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以被告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霍尔果斯市宏运建筑设备租赁负担。
审 判 员 刘江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