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5财保3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
被申请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318号七季城商住小区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杨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晨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西路支行、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共计2,590,000元。担保人王浩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县原铁木枷工厂房屋一套为申请人***提供价值2,59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军转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园西路支行、新疆宝马新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共计2,590,000。
二、查封担保人王浩名下位于新源县二轻局天山街北房屋一套。
三、查封担保人王浩名下位于新源县天山街原铁木枷工厂房屋一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世 晶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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