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5887号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经三路。
被告:**,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润昌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天山路**。
法定代表人:魏玉君,总经理。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新疆润昌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周海英
人民陪审员 邹劲岚
人民陪审员 孙文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