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展鸿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展鸿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499号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柯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拉力·合孜热,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南路**中天博朗天御******。
负责人:冯霞。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筑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喜慧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王琴
书  记  员   王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