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民初203号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何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林,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琦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