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展鸿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展鸿图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托克逊县绿翔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3民初481号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柯美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林,系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黑山路宾团加油站后1500米。

法定代表人:叶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系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惠 昕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