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3民初481号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柯美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林,系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黑山路宾团加油站后1500米。
法定代表人:叶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系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县**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惠 昕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