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恢4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经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343009-9。
法定代表人:柯美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838597-1。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4月26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01破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2执恢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 俊 伟
审判员 阿布都维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拉 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