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123民初413号
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柯美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拴林,系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黑山路(兵团加油站后1500米)托克逊县始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伟,系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9.73元,减半收取计6259.87元,由被告新疆绿翔西部岩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霞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马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