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11财保27号
申请人:辽阳市***钢厂,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前河洪村。
投资人:王顶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辽阳市***钢厂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账户:31×××41)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辽阳市***钢厂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账户:31×××41)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辽阳***钢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常 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艳妮
书 记 员 刘晓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