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3民初1221号
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菁,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玉平,系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36岁,满族,住西丰县。
被告:王虎,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住西丰县。
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西丰县西丰凯丰房地产B座一单元301号房屋属于被告王虎所有;2、由被告**、王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期间,被告王虎向原告陆续提供复合胶条,总计164箱,总价款为76,260.00元。原告用位于西丰县凯丰房地产B座一单元301号房屋(房屋价值为171,076.00元)抵顶应付被告王虎的货款,被告王虎应向原告支付房屋差价款94,816.00元。就此,被告王虎于2008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铁岭天维94,816.00元整,胶条未付,从即日起10日内运送第一批不低于50箱,余下在一个月内送清,若一个月内不送货,房子收回,房号为西丰凯丰房产B座一单元301”。现被告王虎将原告上述涉案房屋指定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王虎却没有按照欠条约定支付94,816.00元对应的胶条。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王虎返还94,816.00元,西丰县法院及铁岭中法判决被告王虎支付94,816.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现该案己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于上述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不能直接作为被告王虎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中止执行。对此,原告认为,上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产通过生效判决确认是因货款纠纷原告抵顶给被告王虎,被告**无取得的合法依据,是受被告王虎指定登记在被告**的名下,被告**、王虎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故该房屋为应为被告王虎所有,应归属于被告王虎。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系被告王虎所有的财产,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的名下的西丰县西丰凯丰房地产B座一单元301号的房屋为被告王虎所有,本案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主体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为被告王虎所有,原告不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710.00元,退还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博
人民陪审员 李桂硕
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雨
书 记 员 史冰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