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执4658号
申请人:沈阳市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银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萍,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
申请人沈阳市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9)辽0104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12615.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信息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支付执行款296523.50元用以担保本案债务,请求暂缓支付执行款停止计算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待申请人履行工程验收相关技术资料义务后,另行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104执46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楚 晋
审判员 :马振昊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