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800576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