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双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双信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辽0104民初18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双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积金、理财、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义务,本院依法将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认同但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查封房产档案期限为3年,查封车辆档案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自查封之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陈 爽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