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甘08民初5号
原告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710号(昌隆宾馆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广成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原告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平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甘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平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平凉市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款63万元,逾期不能支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6元,减半收取13413元,由兰州宏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00元,平凉市妇幼保健院负担4413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长录
审判员张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