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世纪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甘肃世纪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西段89号广电大厦8-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世纪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9号金运大厦1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甘肃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分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广电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世纪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世纪消防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上诉称:双方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未达成补充协议不等同于达不成补充协议。请求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以涉案合同约定有仲裁优先的条款为由,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向崆峒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平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