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宪军、某某与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5民初1177号之一
原告:代宪军,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峥嵘,内蒙古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
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铁路街道昆都伦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代宪军、***与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胡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代宪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原告代宪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胡志刚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代宪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9.00元,由原告代宪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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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付云忠
审判员*曙光
审判员宝勒日呼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