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502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共27名农民工),男,蒙古族,50岁,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
被执行人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坤都伦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36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共27名农民工)与被执行人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决字(2014)605号仲裁裁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891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