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2民初16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户籍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伦大街西段(文化宫后院)。
法定代表人:陈洪杰,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雪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梅士奇
书 记 员 石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