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562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陈洪杰。
被告:**,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洪伟,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男,54岁,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王正兵,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洪伟、***、王正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世乐
审 判 员 管红颖
审 判 员 宋 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一博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