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562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伦大街西段(文化宫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115826443Q。
法定代表人:陈洪杰。
被告:张凯,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
被告:刘洪伟,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男,54岁,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与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凯、刘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审 判 长 孙世乐
审 判 员 管红颖
审 判 员 宋 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一博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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