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878号
原告:***,男,1965年9年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伦大街西段(文化宫后院)。
法定代表人:陈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以搜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