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878号

原告:***,男,1965年9年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伦大街西段(文化宫后院)。

法定代表人:陈洪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通辽铁路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以搜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宋维明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南磊鑫
书  记  员   孙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