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0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林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8)沪0110民初3477号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5000元以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存款、社保、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荣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王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瞿雅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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