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4-15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甬慈催字第96号
申请人: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146号锻造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508538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9月11日、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人慈溪华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凯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凯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央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施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