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498号
原告: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勇,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79元,由原告上海晋发发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