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102民初17561号
原告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春秋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沈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原、被告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到期,被告应将质保金返还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本院准许。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延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从被告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可以看出,孙艳宏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间的养老保险在被告处缴纳,原告工作人员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1日期间,一直给孙艳宏发送催款短信,孙艳宏从未对其身份予以否认,亦未对原告的催款事实提出异议,原告有理由相信向孙艳宏催款,就是向被告主张权利,结合本院送达时是根据原告提供的孙艳宏的电话,通过孙艳宏对被告进行送达,被告是通过孙艳宏找到委托诉讼代理人及10月15日第一次开庭孙艳宏到庭旁听的事实,足以说明孙艳宏的身份与被告有关,且仅凭缴纳社保记录不足以证明孙艳宏已经离开被告处的事实,原告向孙艳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先后签订三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为:沈阳CQNT2014-0001、沈阳CQNT2014-0002、沈阳CQNT2014-0003,产品名称分别为:空调箱及恒温恒湿机、空调机组、组合式净化空调器;价格分别为:1,680,000元、750,000元、240,000元;交货时间分别为:合同签订生产通知单后50天、32天、35天。质保期满后(货到工地18个月或调试验收后12个月),若乙方提供的设备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货款的10%,分别为:168,000元、75,000元、2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7日、11月7日将设备交付被告,被告于2015年1月4日、4月22日验收。被告已经支付货款,尚欠质保金267,000元未给付原告。
原告的工作人员陈荣荣与被告工作人员孙艳宏的短信聊天内容如下:2017年12月18日10:48,孙:你发哪去了?陈:孙总您好:沈阳春秋暖通工程空调有限公司沈阳2014—0001/0002/0003三份合同尚欠10%合计欠款267,000元整。2018年8月27日16:05,陈:孙总您好:2014年三个合同欠款26.7万大约什么时候能付。请告知。谢谢!12月10日周一09:47,陈:孙总您好:出差回公司吗三个合同欠款本月落实一下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麻烦你。12月25日周二13:51,孙:稍后给您回电话。12月25日周二21:03,陈:孙总,年底忙着,空调质保金这几天能付吗?12月26日周三15:35,陈:孙总您好:打电话不接昨晚发短信没回是什么情况。12月27日,周四09:20,陈:孙总您好:这几天电话不接,是否有问题,款最近紧张没事,春节前能付也好。请回个话我可以向公司说明。2月1日周五15:01,陈:孙经理您好:打电话不接空调货款也没付,我公司起诉书年后发贵公司。经查,手机号码133××××8081的机主为孙艳宏,孙艳宏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的养老保险在被告处缴纳。
一、被告沈阳春秋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质保金267,000元;
二、被告沈阳春秋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质保金267,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被告沈阳春秋暖通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惠华
审 判 员 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郭志泉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