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240号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富基帕克大厦1803-1807。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德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5号3911房。
法定代表人:曾伟明。
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