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3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
法定代表人:曾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豪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4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与明豪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李 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梁淑仪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