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特241号
申请人: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61742225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申请人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豪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明豪公司请求:1.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以下简称松山湖仲裁庭)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65号终局裁决;2.本案申请费由***与***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松山湖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一,该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明确对明豪公司的劳动争议反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作出明确的裁决,仅在讲道理部分表明观点,以讲理代替裁决,程序违法。第二,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索的工伤医疗费单项为30098.19元,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20640元的争议,依法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
***、***没有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就解除劳动关系、护理费、工伤待遇、停工留薪工资等问题向松山湖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松山湖仲裁庭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36号仲裁裁决:一、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明豪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832元;三、由明豪公司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15416元。以上款项合计46248元-10000元借款=36248元。该款额明豪公司应在裁决生效后的5天内,负责通知和支付给***。四、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明豪公司称其收到该裁决后,认为公司认为已经为其垫付了19514元医药费,该笔医疗费没有抵扣,裁决没有支持明豪公司的主张,因此明豪公司就该笔医疗费提起诉讼。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8)粤1971民初19896号(以下简称19896号案)。该案诉讼过程中,***又就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问题于2018年7月6日向松山湖仲裁庭申请仲裁,明豪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1.***与第三人***返还明豪公司垫付的款项29514元;2.***与第三人***就上述款项29514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松山湖仲裁庭于2018年8月6日受理了明豪公司的反申请,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2018年8月21日松山湖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65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由明豪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天内,通知并支付***如下款项:1.工伤医疗费10575.19元。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750元。以上合计12325.19元。二、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该裁决书的“本庭认为”部分第二大点中,松山湖仲裁庭有提及“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要求申请人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本庭已在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中扣除”。上述事实有明豪公司提供的申请书、反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65终局裁决书、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136号仲裁裁决书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9896号民事裁定书、法庭调查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
从申请人明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明豪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二)、(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因此合议庭仅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第(一)、(三)项情形,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确有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因此,本案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
关于法定程序问题,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已将本案的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裁决书中应当载明明豪公司仲裁请求的裁决结果。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65号终局裁决的“本庭认为”虽有提及“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要求申请人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请求,本庭已在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36号仲裁裁决书中扣除”,但未对明豪公司的其他反申请请求进行处理。同时,该终局裁决的裁决项中亦遗漏了对明豪公司反申请请求的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明豪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及上述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18]165号终局裁决。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明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案涉劳动争议事项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二条第一款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