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诉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秀民二初字第244号
原告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工业区永恒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2号一号楼303房。
法定代表人蒋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裁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国宾馆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9元,减半收取5614.5元,由原告东莞市汇星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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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