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格扬光电气有限公司

***与广州新格扬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7民初222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君、赖剑波,均系广州市从化区众心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广州新格扬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七星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18730785A。
法定代表人:禤耀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新格扬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5元、保全费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丽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