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1597号之二
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粤0403民初1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账号51×××13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296680.24元。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账号51×××13的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嘉  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盘志勇
书  记  员 李  慧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