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2684号
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8303781M,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中兴村。
法定代表人:顾电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1701588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520号。
法定代表人:胡炜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丹娅,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峰,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