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1728号
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勋 审 判 员  张 弢 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
书 记 员  郑杏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