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1597号之三
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3235元,由原告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盘志勇
书 记 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