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1597号
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19年5月23日预交了保全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96680.24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就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虞市支行账号51×××13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296680.2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嘉华
审 判 员 何 莹
人民陪审员 盘志勇
书 记 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