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2193号之一
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中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8303781M。
法定代表人:顾电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涌涌,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锦,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351元,合计2376元,由原告浙江虞申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