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浙0702执277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已扣划的48万元优先用于支付其涉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02执27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应 峰
执 行 员 王建国
执 行 员 蒋阳平
代书记员 张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