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10执3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4846.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货款11484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5月25日,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任新华审判员苏志勇
书记员 应 曹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