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10执3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6号南S1幢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4846.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货款11484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18年5月25日,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江西星光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应曹莉